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戊○○
丙○○乙○○丁○○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2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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