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高櫻雪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甲○○對被告乙○○、裕發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