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六八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券二張,號碼84A03086、84A03089B、均附息票一二-二○)准以同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六八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擔保金,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欲取回前開債票辦理還本手續,乃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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