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債權人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瑞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0年9月16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如為『民國110年9月16日』,其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三、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許瑞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許瑞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
五、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郵政回執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