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債權人東方國宅富貴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凱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新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洪新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洪新連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