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債權人太子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明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並請釋明債務人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一,如債務人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企業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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