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債權人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終止當時月租金」之證明文件。
二、請求新台幣1,212,153元之計算式。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年4月8日起計算利息是否有誤?(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依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所載,於文到十日內清償積欠款項,送達日為110年5月24日,則債務人於110年
6月4日始負遲延責任)
四、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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