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178號聲請人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對人MORALESSHANEBELLUMAGUI( 玄恩 )相對人LOREGASCELYSTEMAEPASCULADO( 瑟莉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417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8年8月17日│62,150元│108年10月10日│109年5月11日││││1│││││││├─┼───────────┼─────────┼───────────┼───────────┼────────┼──┤│00│108年8月17日│5,000元│108年10月10日│109年5月11日││││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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