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聲請人 徐宗佑 聲請人 徐宗白 聲請人 徐伊美 聲請人 徐宗利 聲請人 徐美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徐宗永生 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灣省南投縣信義鄉愛國村3鄰愛國巷84之1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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