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董佩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計息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新臺幣│董佩青│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131,728元│127,904元││月8日起││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新臺幣│董佩青│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271,984元│267,930元││月8日起││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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