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陳守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395││├──┼──────────────┼──────────────┼───┼────┼───┤│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538││├──┼──────────────┼──────────────┼───┼────┼───┤│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45││├──┼──────────────┼──────────────┼───┼────┼───┤│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8││├──┼──────────────┼──────────────┼───┼────┼───┤│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01││├──┼──────────────┼──────────────┼───┼────┼───┤│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5││├──┼──────────────┼──────────────┼───┼────┼───┤│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