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裁判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計徵,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表審查,其構成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約為新臺幣四百萬元(不動產價值及年薪合計),折合銀圓約為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財產權之標的價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銀圓者,應徵費用銀元二百元,折合新臺幣六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