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經本院行準備程序並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裕仁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