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建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建業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0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陳瑞水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