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賴俊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汐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