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張博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博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9,8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博軒於①103年9月26日②103年10月3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6,650,000元、1,350,000元②1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3年9月26日、113年9月26日②113年10月3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6年1月26日②106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
6,032,041元、1,064,071元②149,7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嗣第三人閎鈞綠能企業於①103年4月18日②104年10月16
日邀同相對人張博軒、第三人 張育棻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050,000元②1,56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6年4月18日②107年10月1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上開 借款自①106年2月18日②106年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20,278元②888,4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㈣嗣第三人閎鈞綠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15日邀同相對人張
博軒、第三人張育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4月1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6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25,39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㈤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本票、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47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里區○○里段│1880-7│304.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10│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3層樓房│55│55│55│16│平│鋼筋│5.│15│平│全│││41│公園路467巷5│里段1880│鋼筋混凝│.3│.3│.3│5.│方│混凝│66│.9│方││││1│9號│-7地號│土造│0│0│0│90│公│土造││4│公││││││││││││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