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960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39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萬零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分別於民國91年3月26日、92年12月30
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就使用信用卡所生
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被告領用信用卡後至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依約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按信用
卡循環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9.7計算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迄至95年7月13日止,共計尚欠新台
幣(下同)000000元,及其中本金141921元未按期繳付。(
二)又被告於92年12月3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申
請信用卡代付被告於英商標準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之信用卡欠
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
24個月內,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1.1計算之手續費,上
述期間期滿後,以年息百分之19.7計收利息。被告即以信用
卡代付其於前開銀行之信用卡欠款,截至95年7月13日為止
,尚欠帳款2144元,及其中本金1988元未按期繳付。(三)
被告另於93年9月24日與原告簽訂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貸款280000元,約定分50期清償,每期應繳納7800元,依
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
一同繳納,若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
其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其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
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9點7計算利息,並喪
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截至95年7月13日止帳
款尚餘16101元,及其中本金14912元未按期繳納。(四)被
告原於93年9月24日與原告簽訂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
貸款280000元,未清償部分252000元,由原告以「感恩回饋
專案」同意續約展延,約定分60期清償,按年息百分之14點
8計算利息,採本利平均攤還,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
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若未依約於繳
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其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
分,或經其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19點7計算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
期,而被告截至95年7月13日止帳款尚餘260581元,及其中
本金241746元未按期繳納。以上合計432244元迄未給付,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
6月3日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國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
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核准函、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條款、代償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
權明細報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
等影本各一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代償卡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4740元,由被
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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