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訴訟代理人 李燕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7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3年12月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年4月6日,適逢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3年11月10日│147,714元│LD五一五五四七││││司簡瑞慶│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