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欣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欣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宋欣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7、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4日│105年3月22日│105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撤緩毒│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偵字第35號│第4175等號│第4175等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豐原簡字第│106年度原易字第19│106年度原易字第19││事實審││7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豐原簡字第│106年度原易字第19│106年度原易字第19││判決││7號│號│號││├────┼─────────┼─────────┼─────────┤││判決│106年4月24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382號(編號1至8部│12520號(編號1至8│12520號(編號1至8│││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刑3年)│徒刑3年)│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5月20日│105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175號等│第4175號等│第337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9│106年度原易字第19│106年度原易字第12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9│106年度原易字第19│106年度原易字第128││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520號(編號1至8│12520號(編號1至8│2197號(編號1至8部│││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3年)│徒刑3年)│刑3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5日│106年2月28日│105年8月18日下午4│││││時26分許採尿前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37號等│第337號等│第8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28│106年度原易字第128│106年度原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7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28│106年度原易字第128│106年度原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察署107年度執字第│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197號(編號1至8部│2197號(編號1至8部│6044號│││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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