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
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5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拘役120日)。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家庭暴力│拘役50日│106.7.4│橋頭地院107年│107.3.27│橋頭地院107年│107.5.3│編號1至3曾│││防治法│,如易科││度簡字第156號││度簡字第156號││經定其應執││││罰金,以││││││行刑拘役11││││新臺幣1││││││0日,如易││││千元折算││││││科罰金,以││││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家庭暴力│拘役50日│106.7.9│││││。│││防治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家庭暴力│拘役30日│106.8.10││││││││防治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4│家庭暴力│拘役50日│107.1.23│高雄地院107年│107.6.7│高雄地院107年│107.7.10││││防治法│,如易科││度簡字第1904號││度簡字第1904號││││││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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