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抗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2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表人 劉世添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7年6月25日送達(本院卷第25頁)。抗告人嗣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至3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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