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 陳炳佳 原告 江國順 被告 美夢成真 第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000元(即原告 陳報 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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