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481號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4年7月24日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6日送達於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並經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魏陳秀芳領取在案,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12頁)可稽,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14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雖於104年10月19日具狀表示訴訟費用應由原審法院負擔云云,惟依上開法條規定,抗告費用仍應由抗告人負擔,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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