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債權人 范姜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詩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列出其計算式。
㈡釋明利息部分併入本金並請求利息依據。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