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正股權比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 洪盟哲 被告 張瑞芳 原告與被告張瑞芳間更正股權比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及訴外人投資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盛公司)之股權比例按原始10分之2更正回來,因原告未具體特定請求更正股份數,故以堃盛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股份總數500萬股之10分之2,及每股金額新台幣(下同)10元為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2/10×10=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