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國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凃世杰曾麗儒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2,1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2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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