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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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昭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99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8月1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吳坤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