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聲請人 劉家淥 相對人 朱文種
劉嘉漆 劉嘉換 劉興 璘 劉邦棟
劉邦恩
劉家納 劉陽修
劉家輝 劉家曉 劉興杰 劉興禮 劉興勝 張 劉淑女 劉興棋 吳愛香 劉佳 劉禹政 劉千豪 劉邦陣
劉秀滿
劉孟璿 劉邦炫
劉彥顯 劉壬午 劉春生 劉林罔市 劉興沛
劉興坤 劉興宜 余振銘
劉興海 劉美伴 劉興房 劉柏宏 劉興錠
劉祝
劉紅茶 莊暐崝 劉興槍
施靜芬 許明吉 (即許 劉粉之 承受訴訟人)
黎雲珍 即 劉嵩 之遺產管理人(即劉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地政規費(複丈費)20,950劉家淥112年1月30日鑑價費98,000同上112年3月1日合計:118,950元。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劉嘉漆7143/1000008,4978,497劉嘉換7111/1000008,4588,458 劉興璘 2130/1000002,5342,534劉家納6895/1000008,2028,202劉家淥7143/1000008,497----劉邦棟968/1000001,1511,151劉邦恩968/1000001,1511,151劉家輝7143/1000008,4978,497劉家曉7143/1000008,4978,497劉興杰726/100000863863劉佳726/100000864864劉興禮7391/1000008,7928,792劉興勝6017/1000007,1577,157劉興棋2582/1000003,0713,071劉禹政726/100000864864吳愛香5551/1000006,6036,603劉千豪726/100000864864劉邦陣4009/1000004,7694,769劉邦炫4467/1000005,3135,313劉興槍327/100000389389劉興錠327/100000389389劉興房327/100000389389劉柏宏327/100000389389許明吉327/100000389389劉祝327/100000389389劉美伴327/100000389389劉紅茶327/100000389389劉壬午1462/1000001,7391,739劉彥顯1481/1000001,7621,762劉春生1481/1000001,7621,762劉林罔市4025/1000004,7884,788莊暐崝327/100000389389張劉淑女878/1000001,0441,044劉興沛1090/1000001,2961,296劉興坤1090/1000001,2961,296劉興宜1090/1000001,2961,296余振銘1427/1000001,6971,697劉秀滿969/1000001,1531,153劉孟璿968/1000001,1511,151朱文種290/100000345345劉陽修968/1000001,1511,151劉興海25/1000003030施靜芬248/100000295295黎雲珍即劉嵩之遺產管理人000總計1118,950110,453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