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御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御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御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准許其聲請而合併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為同一日,且所犯均為竊盜案件,各次行為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但原判決定執行刑時已為相當考慮之部分,尚不宜過度酌減,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之犯後態度,本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希望能做勞動服務,我已知錯,保證絕不再犯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9頁),兼衡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等一切情況,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附表:【受刑人洪御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12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2日22時17分許112年4月2日22時40分許112年4月2日21時至21時30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3號判決日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1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3號確定日112年8月11日112年8月11日113年1月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76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20日)【已執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76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20日)【已執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8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