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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