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
聲請人 張詠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建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
聲請人 張詠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建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