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二、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三、相對人丙○○、乙○○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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