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二、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三、相對人丙○○、乙○○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