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0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引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孟暄 債務人洪孟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引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洪孟暄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5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1月16日起至115年11月16日止(證二),利率自111年7月1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67%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47%,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引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1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11月5日、新臺幣5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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