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周光漢 被告 張庭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329號,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38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