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翁瓊君
張怡馨 張雅芬 蔡怡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被告福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林 牡丹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5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