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5號

原告 柯家文

被告 黃清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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