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請人 謝宛靜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六五三三四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謝宛靜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拍賣程序(106年度司執字第65334號)。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核屬有理,茲審酌保全之目的及必要方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
~T40X0L5;┌───────────────────────────────────────┐│106年度司執字第65334號財產所有人:謝宛靜│├─┬───────────────────────┬─┬─────┬─────┤│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三民區│陽明│二│144-9│空│74.00│全部││││││││白││││├───┼────┴───┴───┴──────┴─┴─────┴─────┤││備考│謝宛靜所有│└─┴───┴─────────────────────────────────┘┌─┬──┬───────┬───┬─────────────────┬────┐│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637│高雄市三民區陽│5層鋼│1層:33.83│陽台28.77│全部││││明段二小段144-│筋混凝│2層:37.25││││││9地號│土造樓│3層:37.25││││││--------------│房│4層:37.25││││││高雄市三民區信││5層:25.14││││││國路89巷6號││合計:170.72││││├──┼───────┴───┴───────────┴─────┴────┤││備考│謝宛靜所有│├─┼──┼───────┬───┬───────────┬─────┬────┤│2│1990│高雄市三民區陽││1層:25.98││全部││││明段二小段144-││2層:6.21││││││9地號││3層:6.21││││││--------------││4層:6.21││││││高雄市三民區信││5層:20.31││││││國路89巷6號││合計:64.92││││├──┼───────┴───┴───────────┴─────┴────┤││備考│謝宛靜所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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