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廖保宗 相對人 洪啟文 相對人 廖保拱 相對人 廖財福 相對人 連義卿 相對人 連炳璋 相對人 連圳維 相對人 邱瑞鴻 相對人 邱申未 相對人 邱甲戌 相對人 邱瑞東 相對人 邱瑞銘 相對人 孫忠瑲 相對人 孫世澤 相對人 詹家順 相對人 許新竹 相對人 程聰農 相對人 程聰白 相對人 程聰元 相對人 程聰仁 相對人 程麗寬 相對人 程輝男 相對人 程日和 相對人 孫世芳 相對人 陳美娟 相對人 詹緯婷 (原名 林詹淑鳳 )相對人 詹士毅 相對人 詹創智 相對人 程日進 相對人 詹枝明 相對人 詹錫勳 相對人 鐘洪信鑾 相對人 鐘國 在相對人 詹銅練 相對人 詹明昌 相對人 詹志清 相對人 陳有璿 相對人 陳建榮 相對人 陳春木 相對人 廖昭原 相對人 廖坤山 相對人 詹坤森 相對人 詹順事 相對人 廖瑞祥 相對人 廖家賢 相對人 廖成德 相對人 詹瑞義 相對人 詹德成 相對人詹 陳春香 相對人 鐘順來 相對人 鐘虎 相對人 鐘春錫 相對人 詹前德 相對人 詹瑞雄 相對人 詹全 相對人 鐘清麟 相對人 詹蜂 相對人 詹琇勝 相對人 詹景發 相對人 詹崑猛 相對人 詹豐瑞 相對人 詹榮明 相對人 詹田 相對人 鐘國長 相對人 詹保安 相對人 詹炳郎 相對人 陳春男 相對人 陳春達 相對人 陳金寳 相對人 陳瑞凱 相對人 陳弘霖 相對人 陳瑞芳 相對人 陳育瑋 相對人 鐘國安 相對人 林明銓 相對人 洪健智 相對人 洪湶富 相對人 洪小惠 相對人 洪燕玲 相對人 洪佳惠 相對人 洪湘芸 相對人 曹洪芙蓉 相對人 鄭洪秀玉 相對人 藍廷文 相對人 藍廷維 相對人 藍秀茹 相對人 詹崴棋 (原名 詹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如判決附表四所示共有人按該附表之比例分擔(其中 程日盛 之繼承人程聰農、程聰白、程聰元、程聰仁、程麗寬等5人,及 洪羊高 之繼承人洪湶富、洪小惠、洪燕玲、 洪啓文 、洪佳惠、洪湘芸、曹洪芙蓉、鄭洪秀玉、藍廷文、藍廷維、藍秀茹等11人,就其應分擔部分應連帶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03年7月22日確定在案。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核聲請人所預納謄本費新台幣(下同)300元(收據日期:97年11月24日)、複丈費4,000元(收據日期:97年11月24日)、複丈費32,000元(收據日期:98年2月18日),均係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7號事件起訴(100年8月11日)前所支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附卷可稽,顯非屬本件一、二審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聲請人所預納之本件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方式,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裁判費│7,820元│聲請人│├──────┼───────┼────────┤│影印起訴狀費│10,290元│聲請人│├──────┼───────┼────────┤│謄本費│150元│聲請人│├──────┼───────┼────────┤│複丈費│36,000元│聲請人│├──────┼───────┼────────┤│登報費│600元│聲請人│├──────┼───────┼────────┤│估價費│100,000元│聲請人│├──────┼───────┼────────┤│合計│154,860元││└──────┴───────┴────────┘附表一:
┌─┬────┬───────────────────────┐│編│原共有人│共有人姓名││號│姓名││├─┼────┼───────────────────────┤│1│程日盛│程聰農、程聰白、程聰元、程聰仁、程麗寬(以上為││││程日盛之繼承人)│├─┼────┼───────────────────────┤│2│洪羊高│洪湶富、洪小惠、洪燕玲、洪啓文、洪佳惠、洪湘芸││││、曹洪芙蓉、鄭洪秀玉、藍廷文、藍廷維、藍秀茹(││││以上為洪羊高之繼承人)│└─┴────┴───────────────────────┘┌──────────────────────────────────────────┐│附表二金額單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之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比例│訟費用額│├───────────────────────────┼─────┼────────┤│廖保拱│千分之5│774元│├───────────────────────────┼─────┼────────┤│廖財福│千分之16│2,478元│├───────────────────────────┼─────┼────────┤│連義卿│千分之33│5,110元│├───────────────────────────┼─────┼────────┤│連炳璋│千分之16│2,478元│├───────────────────────────┼─────┼────────┤│連圳維│千分之15│2,323元│├───────────────────────────┼─────┼────────┤│邱瑞鴻│千分之16│2,478元│├───────────────────────────┼─────┼────────┤│邱申未│千分之16│2,478元│├───────────────────────────┼─────┼────────┤│邱甲戌│千分之13│2,013元│├───────────────────────────┼─────┼────────┤│邱瑞東│千分之13│2,013元│├───────────────────────────┼─────┼────────┤│邱瑞銘│千分之13│2,013元│├───────────────────────────┼─────┼────────┤│孫忠瑲│千分之9│1,394元│├───────────────────────────┼─────┼────────┤│孫世澤│千分之20│3,097元│├───────────────────────────┼─────┼────────┤│詹家順│千分之8│1,239元│├───────────────────────────┼─────┼────────┤│許新竹│千分之16│2,478元│├───────────────────────────┼─────┼────────┤│程日盛之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千分之13│2,013元│││連帶負擔│連帶負擔│├───────────────────────────┼─────┼────────┤│程輝男│千分之12│1,858元│├───────────────────────────┼─────┼────────┤│程日和│千分之13│2,013元│├───────────────────────────┼─────┼────────┤│孫世芳│千分之15│2,323元│├───────────────────────────┼─────┼────────┤│廖昭原│千分之24│3,717元│├───────────────────────────┼─────┼────────┤│廖坤山│千分之8│1,239元│├───────────────────────────┼─────┼────────┤│詹坤森│千分之15│2,323元│├───────────────────────────┼─────┼────────┤│詹順事│千分之6│929元│├───────────────────────────┼─────┼────────┤│廖瑞祥│千分之16│2,478元│├───────────────────────────┼─────┼────────┤│廖家賢│千分之1│155元│├───────────────────────────┼─────┼────────┤│廖成德│千分之15│2,323元│├───────────────────────────┼─────┼────────┤│詹前德│千分之16│2,478元│├───────────────────────────┼─────┼────────┤│詹瑞義│千分之16│2,478元│├───────────────────────────┼─────┼────────┤│詹德成│千分之16│2,478元│├───────────────────────────┼─────┼────────┤│ 詹陳春香 │千分之30│4,646元│├───────────────────────────┼─────┼────────┤│鐘順來│千分之5│774元│├───────────────────────────┼─────┼────────┤│鐘虎│千分之5│774元│├───────────────────────────┼─────┼────────┤│鐘春錫│千分之2│310元│├───────────────────────────┼─────┼────────┤│詹瑞雄│千分之47│7,278元│├───────────────────────────┼─────┼────────┤│詹全│千分之34│5,265元│├───────────────────────────┼─────┼────────┤│鐘清麟│千分之2│310元│├───────────────────────────┼─────┼────────┤│詹蜂│千分之6│929元│├───────────────────────────┼─────┼────────┤│詹琇勝│千分之6│929元│├───────────────────────────┼─────┼────────┤│詹景發│千分之7│1,084元│├───────────────────────────┼─────┼────────┤│詹崑猛│千分之3│465元│├───────────────────────────┼─────┼────────┤│詹豐瑞│千分之3│465元│├───────────────────────────┼─────┼────────┤│詹榮明│千分之7│1,084元│├───────────────────────────┼─────┼────────┤│詹田│千分之34│5,265元│├───────────────────────────┼─────┼────────┤│鐘國長│千分之5│774元│├───────────────────────────┼─────┼────────┤│詹保安│千分之11│1,703元│├───────────────────────────┼─────┼────────┤│詹炳郎│千分之32│4,956元│├───────────────────────────┼─────┼────────┤│陳春男│千分之19│2,942元│├───────────────────────────┼─────┼────────┤│陳春達│千分之19│2,942元│├───────────────────────────┼─────┼────────┤│陳金寳│千分之30│4,646元│├───────────────────────────┼─────┼────────┤│陳弘霖│千分之10│1,549元│├───────────────────────────┼─────┼────────┤│陳育瑋│千分之10│1,549元│├───────────────────────────┼─────┼────────┤│陳瑞芳│千分之10│1,549元│├───────────────────────────┼─────┼────────┤│陳瑞凱│千分之10│1,549元│├───────────────────────────┼─────┼────────┤│鐘國安│千分之41│6,349元│├───────────────────────────┼─────┼────────┤│陳美娟│千分之2│310元│├───────────────────────────┼─────┼────────┤│詹緯婷(原名林詹淑鳳)│千分之2│310元│├───────────────────────────┼─────┼────────┤│詹士毅│千分之2│310元│├───────────────────────────┼─────┼────────┤│詹創智│千分之2│310元│├───────────────────────────┼─────┼────────┤│程日進│千分之24│3,717元│├───────────────────────────┼─────┼────────┤│詹崴棋(原名詹士傳)│千分之5│774元│├───────────────────────────┼─────┼────────┤│詹枝明│千分之5│774元│├───────────────────────────┼─────┼────────┤│詹錫勳│千分之2│310元│├───────────────────────────┼─────┼────────┤│鐘洪信鑾│千分之5│774元│├───────────────────────────┼─────┼────────┤│ 鐘國在 │千分之5│774元│├───────────────────────────┼─────┼────────┤│詹銅練│千分之11│1,703元│├───────────────────────────┼─────┼────────┤│詹明昌│千分之2│310元│├───────────────────────────┼─────┼────────┤│詹志清│千分之2│310元│├───────────────────────────┼─────┼────────┤│陳有璿│千分之2│310元│├───────────────────────────┼─────┼────────┤│陳建榮│千分之2│310元│├───────────────────────────┼─────┼────────┤│陳春木│千分之35│5,420元│├───────────────────────────┼─────┼────────┤│ 林明詮 │千分之42│6,504元│├───────────────────────────┼─────┼────────┤│洪健智│千分之14│2,168元│├───────────────────────────┼─────┼────────┤│洪羊高之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千分之30│4,646元│││連帶負擔│連帶負擔│└───────────────────────────┴─────┴────────┘備註:
1.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係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號判決附表四所載比例列計。
2.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係以新台幣154,860元乘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