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和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