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60號
原   告  李培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榮海龍騰 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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