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0號因傷害等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吳燁山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