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魚槍,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
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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