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本院97年9月25日裁定
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地,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