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釋方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讌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讌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許釋方刑事部分,已經原審99年度易字第1030號及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7號判決有罪在案。民事部份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石家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