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420號債權人 陳鴻運 債務人 丁書華 債務人 徐友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附代償證明所示,台端係分別為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代償新臺幣捌拾萬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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