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凃雅婷 被告 李龍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6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