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吳素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0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持有如附表所示的股票(下稱本件股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1月15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股票是聲請人從原股東 吳進泉 (聲請人的父親)繼承取得,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且在110年1月1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0年5月15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股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6702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25003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9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