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白意如
徐芳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76、2866、2215、28
33、2175、28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2月1日(白意如)、99年12月2日(徐芳鈺)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