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6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弘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