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戴士強 債務人 林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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